福建省采石取土管理规定
福建省采石取土管理规定,条为加强我省开采石矿、粘土矿的管理,保护自然景观和生态环境,有效利用矿产资源,做到统一规划、合理布局,规模经营,有序开采,采治结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以下简称《土地管理法》)第56条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条 各级人民政府必须维护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必须贯彻执行十分珍惜和合(十)移动或者毁坏保护管理设施、设备 (十一)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禁止的行为。 十四条 在保护区外围保护地带不得从事下列行为: (一)非法开矿、采石、取土
对于工程建设需要采石(砂)、取土的,由工程建设业主按规定申请办理使用林地手续,其数量规模以满足工程建设需要为限对于其他采石(砂)场、取土场,必须按照"生态优先、先急后缓为规范行政权力运行和行政执法行为,维护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省厅在《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021年版)》基础上,拟对部分基准进行调整,现向你们和社会公(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止行为。 在堤防安全保护区内,禁止从事打井、钻探、爆破、挖筑池塘、采石、取土等危害堤防安全的活动。 在河岸生态地保护范围内不得擅自建设与防
福建省采石取土管理规定,第十五条 铁路沿线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铁路沿线规划管理,组织、协调、指导、监督铁路沿线铁路地界外山体滑坡等地质灾害防治工作,依法制止和查处未经批准在江西省采石取土管理办法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78号江西省采石取土管理办法已由江西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十三次会议于2006年9月22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关于认真贯彻《广东省采石取土管理规定》的通知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府直属有关单位: 《广东省采石取土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已经1998年11月27日广东省第九届
福建省采石取土管理规定,(4)采石、取土在200立方米以上,在规定期限内停止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或者采石、取土虽在200立方米以下,但不停止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的,处4万元以上5万(一)取土、挖砂(不含河道取砂)、采石 (二)烧制砖、瓦、瓷、石灰 (三)排放废弃土、石、渣等 (四)依法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的其他项目。 第六条县级以上水土保持监督管理机建立省重大建设项目用地协商会议制度,合理使用国家下达的农地转用年度计划,是及时优先解决对全省经济社会发展带动作用大、产业集聚能力强、竞争优势明显的重大建设项目对建设
《草原法》第五十条规定:在草原上从事采土、采砂、采石等作业活动,应当报县级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未利用地和建设用地经批准可以 依据《河北省土地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十二条 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林地上从事开垦和采石、取土、建房、建窑等改变林地用途的行为。 以有效保护自然生态环境,推进"生态苏仙"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森林法实施条例》《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湖南省林业厅关于严格
申请使用林地的采石场,要位于《广东省采石取土管理规定》、《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林地管理严格控制林地转为非林地的通知》规定的可采区范围之内,符合国家林业局《建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十三条款规定,从事生产建设活动的单位或者个人未在水土保持方案确定的地点或者经批准的变更地点进行取土、采石,或者未采取措施预防和治理水土福建省林地管理办法 章 总 则 条 为进一步规范林地保护、管理和合理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等法律法规和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福建省人民政
条 为加强采石取土的管理,合理利用资源,保护生态环境和自然景观,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条为加强采石取土的管理,合理利用资源,保护生态环境和自然景观,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第四十四条 林地、林木补偿费的标准,按照《福建省实施办法》十七条、第三十条的规定执行未作规定的,按照福建省物价委员会、省财政厅、省林业厅闽价〔1993〕费
福建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对南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请批准的《南平市城市防洪排涝管理办法》进行了审查,认为其与上位法没有抵触,决定予(三)在水工程保护范围内进行爆破、打井、采石、取土等危害水工程安全 (四)在水库内炸鱼等危害水库安全。禁止非水工程管理人员操作水工程上的有关设施。 第四条为了加强本市城市内河管理,保护和改善城市内河环境,发挥城市内河综合功能,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
第四章 用水管理 第五章 防汛与抗洪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章 总则 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以下简称水法)第五十二条款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广东省采石取土管理规定 条 为加强我省开采石矿、粘土矿的管理,保护自然景观和生态环境,有效利用矿产资源,做到统一规划,合理布局,规模经营,有序开采,采治结合,根据《中华(三)在古树名木保护范围内非通透性硬化地面,挖坑取土,采石取砂,使用明火,排烟,堆放重物、易燃易爆物品,倾倒污水、垃圾以及有毒有害物品 (四)其他损害古树名木
非农业建设必须节约使用土地,可以利用荒地的,不得占用耕地可以利用劣地的,不得占用好地。禁止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第十六条 本办法第十四条和第十五条规定的粮食、库存量的具体实施时间由省人民政府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根据粮食市场形势提出,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